关于提升乡村在建工程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的建议
2021-11-29
自中央提出“乡村振兴”的战略以来,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委相继出台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八章 扶持措施”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乡村建设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定。 农村建房是乡村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农民改善生活和扩大生产的必需。长期以来农村建房在质量、安全、合规等方面存在不足,由此也造成不少事故和损失。近期,仅福建省就联系发生两起此类事故。6月22日,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发生因自建房顶楼围挡砖墙意外坠落造成9人死亡7人受伤的悲剧;7月16日永安市大湖镇冲一村一单层建筑屋面发生部分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正值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在榕召开,该起在建工程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的社会关注和影响。而这样的事故多年来也时有报道。2003年8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高林村村民自建厂房施工坍塌重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38人受伤。2016年10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4间6层农民自建房倒塌,共确认死亡22人;2016年7月9日,青海省西宁市一农户自建房倒塌,造成一家四口全部遇难。 为此,建议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依据,健全提升乡村在建工程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的配套措施,推进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避免发生施工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具体建议如下: 一、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起“建筑特派员”挂钩乡村在建工程的帮扶制度。地市级人民政府的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初级及中级工程师,联合所在区域高校的建筑专业教师组成“建筑特派员”队伍。“建筑特派员”应当根据建设部门的安排,每年挂钩一定数量的乡村在建工程,并负责对挂钩的乡村在建工程提供建设设计、施工协调、监理以及培训施工人员等无偿服务。“建筑特派员”每年完成的帮扶工作量及质量结果可作为职称晋级以及评优评先、各项表彰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多层次、全覆盖的乡村在建工程保险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成乡村在建工程政策保险制度,乡村在建工程的申请人在申请开工建设时应当同时申请在建工程政策保险,并进行保费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支持保险机构出台针对乡村在建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险,鼓励保险机构和农村集体组织联合宣传并鼓励乡村在建工程责任人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保险,并提供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促进乡村在建工程保险的发展。 三、建立乡村在建工程的“楼长制”,强化对于乡村在建工程的领导监管。建议建立乡镇街、县区、地市三级分管乡村建设的领导担任三级“楼长”,明确“楼长”应当对乡村在建工程负有相应的施工安全监管责任,“楼长”应当定期走访了解乡村在建工程进度和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资料。此外,“楼长”还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组织为乡村在建工程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的集约休息场所,避免乡村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将在建工程作为休息场所。 四、省级以上住建部门、农村农业部门、银保监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工作。联合专项检查工作组应当对于“建筑特派员”的队伍建设、覆盖范围、履职情况,乡村在建工程保险体系的险种范围、参保覆盖面,“楼长制”的履职和台账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意见。同级人民政府根据书面检查意见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并予以通报。
(同安区综合支部党员、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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