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营造安定和谐社会
2007-11-01
宣调处 杨 军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决定》把“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目标和主要任务”,这里,尤其要注意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是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能力(年龄大、病、残、文化技术水平低、家庭负担重)和社会环境(下岗、失业)的因素,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低,存在较大生活困难。当前我市对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人群实行了“低保”,从覆盖面讲,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但保障的水平仍然是相当低的。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一些基本生活费用上账的今天,每人290元(2人户)的保障标准只能勉强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相对于“低保”户还能享受一些政策上的优惠(如水电费的减免、可申请廉租房等),不少收入超过“低保”线不多的“准困难户”反而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并对“低保”户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感到不公平,由此而来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此外,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工以及外来人口中的一部分也生活在贫困线上,成为厦门市新贫困群体的组成部分。 贫困人群有一大部分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对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是全社会的责任。2005年10月,我市开始实施《厦门市医疗救助条例》,对全市3万多名贫困人群提供每年不超过200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的医疗救助。这样的补助标准远低于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补助。《条例》实施以来,只为82人提供了救助,发放金额12万元。专为贫困人群提供相对廉价医疗服务的“惠民病床”至今只收治3例病人,减免治疗费用2000多元,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低保制度为贫困人群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应该坚持和完善。由于贫困人群年龄、劳动能力的差异和“准贫困人群”的存在,低保制度的设计应有一定的弹性和层次,如设置贫困线与次贫困线两个标准。贫困线下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金,在贫困线与次贫困线(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一定数额,比如100元)之间的居民可以申请临时性补助或其它方面的救助。对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家庭也应根据有无劳动能力给予不同金额的生活补助,使城市低保政策向特困人员倾斜,既体现公平,也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士积极就业。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低保金全部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可按一定比例(比如50%)发放专用购物券,其余部分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对有吸毒、赌博、酗酒行为的人员,可进一步提高专用购物券的发放比例(比如80%)。发放的购物券可到指定的大型超市购买粮、油等生活必需品,超市凭券与财政部门结算。 低保金的发放也要逐步规范化。为维护发放对象的自尊心,建议由委托基层社区直接发放的现金发放方式向委托银行进行发放的社会化发放方式过渡。 为确实发挥医疗救助体系的作用,建议提高医疗救助的金额标准,将每年2000元、总计5000元的限额提高至每年5000元、总计20000元,并在社区广泛宣传《厦门市医疗救助条例》。确定一至两家专门为贫困人群和“三无人员”提供服务的福利型医疗机构(或称为“惠民医院”),这有利于为城市贫困群体和“三无人员”提供最实惠且具有针对性的医疗服务,也有利于政府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集中使用。同时指定我市部分二、三级医院为协作医院,为“惠民医院”提供人员、设备和技术支持。要多渠道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要通过加强管理和投资使用运作,做好保值和增值。 二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包括就业权、自主创业权、受教育权、居住权等。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城市贫困人士摆脱贫困,找回自我,融入社会的首要途径。在积极发展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适当发展符合我市市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改善我市的就业大环境来促进城市贫困人员就业,千方百计拓展城市贫困群体的就业空间:开发社会服务性岗位;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通过组建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有计划地引导创办各类早、夜市,在一定时间和路段允许摆摊经营,发挥部分贫困人士经营小生意的优势,找到家庭的可持续“生计”;开展形式多样的家政服务,拓展非正规就业的门路。 不仅要千方百计做好就业服务,还要保证劳动者能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并使劳动报酬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稳步增加。政府一方面要做好“清欠”工作,从机制上尽量做到不发生新的拖欠,在清欠时能尽快得到解决。开通有关投诉举报热线,全天接受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加强劳动纠纷案件处理力量,简化处理手续,缩短处理时限,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个体创业的开业指导。自行经营或家盟经营店铺是不少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员自谋职业、增加收入的途径,政府应给以鼓励和扶持。目前我市劳动、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推出了创业指导、项目介绍、技能培训、小额贷款、减免各种税费等措施,建议加强扶持力度,如市区劳动部门可对各自辖区内微小型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归类统计,了解房租水平、行业的平均投资总额及其资产结构、每月经营支出平均值、平均用工数、平均接待量,各行业近期经营状况,以及亏损和盈利额度等数据,制成有关图表,提供给创业者作为开业参考,减少他们投资的盲目性和风险。 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弱势群体的就业和创业技能。鼓励企业和劳动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培训,是参加培训者在培训合格后就能获得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建立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农民持卡可以自主选择感兴趣的项目,也可以请职介所工作人员帮助推荐合适的项目。 在城市拆迁安置中,应考虑原居住地贫困人群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如居住面积扩大后导致的房租水电费支出的增加、新居住地与工作岗位距离扩大后交通费用的增多等带来的生活费用的上涨,在补偿安置时能给予适当的补贴,对原有经营店面的拆迁户尽可能在安置地优先提供新的经营场所。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取得本地户籍,在城市能安心居住和工作,扩大借读费减免范围,让更多的外来人员的子女能和本市孩子一样享受同样的教育机会。不久前社会各界呼吁将取消进城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借读费”与农民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脱钩,因有关部门顾虑到可能因此造成农民劳动合同签订率下降、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而没有实施。我们认为,有关部门的顾虑有一定道理,但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和他们的子女能和本市孩子一样得到公平的教育,两者同样重要,而且在不少农民工看来,孩子获得良好而平等的教育要比父母自身的劳动权益更重要。况且随着劳动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水平也会不断提高,取消进城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借读费”与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不应该成为一对矛盾。 三是保障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维护社会各阶层的话语权是保障各阶层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方面,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弱势群体由于生活的艰辛,处于社会的较底层,对社会难免会有较多的不满情绪,有时还会有过激的言论和行为。作为党委政府,不应将这些言行仅仅看成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应该允许他们发牢骚,鼓励他们提意见,要敢于、善于听取他们的意见,从他们的牢骚和批评中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和欠缺,要将他们的批评当成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听得进批评,经得住责骂和嘲讽。对他们提出的好的建议要给予肯定和奖励。 要畅通信访投诉渠道,拓宽信访途径,在做好来信来访接待的同时,开通电话、网络、短信等新的信访方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及时解答,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定期亲自接待群众上访或接听群众拨打的热线电话,在回答群众咨询时尽可能明确答复办理期限。建议在涉及群众利益的相关部门的办公接待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不仅要负责解释群众反映的本部门问题,也要尽可能帮助群众反映其他部门的问题并负责向询问的群众作答复,避免部门间的推诿造成群众的不满和厌烦,防止问题久拖不决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甘肃省出台《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试行)》,规定省级领导要亲自接待信访群众,并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时限。陕西咸阳将市领导办公电话以及个人移动电话公布,方便群众监督和诉求,畅通了政府贴近群众、深入群众的渠道。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医疗、就业等问题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对他们的形式教育和心理引导,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当前社会存在的问题,树立对国家社会、个人及家庭发展的信心。建议对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工作人员进行心理知识培训,使他们在对弱势群体的各项工作中能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说服和引导,理顺情绪、舒解矛盾;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在社区内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平等的社交与活动场所,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树立对未来的信心,以积极的心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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