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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工民主党党费交纳标准、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006-01-02
(2004年12月9日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按照本党章程的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对组织应该履行的义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以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数(指纳税后收入)为基数,按规定交纳党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总数(不包括各种津贴、补助)。
    2、交纳党费的标准为: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含6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党费3元;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者,每月交纳党费5元;每月工资收入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者,每月交纳党费10元;每月工资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党费20元。 
    3、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不包括各种津贴、补助)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第2条标准交纳党费。
    4、生活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基层组织同意,确定其交纳党费的标准。
    5、党员自愿超过标准多交纳党费,数额不限。
    6、与中共或其他党派有交叉关系的党员,应按第2条标准交纳本党党费。
    7、党费一般应在年初交纳。
    8、党费由基层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收缴,个别联系的党员由负责联系的组织收缴,收取党费须开具收费凭证,收费凭证不统一制定。
    二、党费管理和使用
    1、党费由基层组织负责管理,不上交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一律留作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使用。使用情况报上级组织备存。
    2、基层组织对党费收支情况应有明细记录,并定期通报党费交纳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支出的具体项目。
    3、基层组织负责人每年检查一次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本规定经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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