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发展工作规程
2006-0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党组织建设,保证组织发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使本党的组织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的规定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以及当前组织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组织发展应有利于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条 组织发展工作应坚持重点分工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原则,注重政治素质,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党员。要坚持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发展与巩固、数量与质量、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党员与发展一般党员的关系;把组织发展与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培养骨干、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条 各省级组织应根据本省各级地方组织的实际情况,从发展数量、界别、地域分布、代表性、年龄结构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并在每年3月10日前报中央组织部。 中央从总体上把握年增长5%的党员发展速度。 第五条 我党组织发展对象主要是医药卫生界以及科技、教育等界别的高、中级知识分子,重点发展高素质、高层次的人才。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前提下,要注意适当发展经济、法律、管理、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代表人士,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党员总数的30%以内。 第六条 组织发展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政治素质应放在首位,严格把握发展党员的条件,严格组织发展程序。 第七条 新建省辖市级组织,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执行;对已建立的县级组织,重点做好巩固组织、提高党员政治素质的工作;原则上暂不建立新的县级组织,特殊情况需要新建县级组织的,应报中央审批。 第八条 在中高级知识分子较少的地区或单位,一般不发展党员,也不新建基层组织;一般不在没有本党县级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党员。 第九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士,要严格按照《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执行。 第十条 不在西藏自治区发展党员;不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党员;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中发展党员;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十一条 一般不在离退休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十二条 入党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的本党基层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及个人简历。如申请人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无本党基层组织,可直接向所在地本党的地方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对申请人要进行初步审查,对基本符合本党发展范围和发展条件的,指定专人与其联系,帮助其学习和了解本党章程。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要进行组织考察、培养教育,培养教育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发展对象所在的地方组织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了解其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并注意听取其所在单位本党基层组织及党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考察后符合发展条件的,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审核,发给《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书》,并指定两名本党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 受党纪处分期间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应召开党员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由该基层组织负责人在《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发展的意见,并将本人入党申请、有关考察材料和《中国农工民主党入党申请书》一并按组织程序呈报本党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本党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应适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由组织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该组织部门应向新党员发送入党批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和本党基层组织。同时层报本党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党员的党龄自批准入党之日起计算,党费交纳自批准入党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级组织可直接发展党员,但须依照党员发展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地方组织对新党员要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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