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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工民主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2021-06-09

中国农工民主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20年11月23日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六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加强中国农工民主党(以下简称农工党)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组织建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总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政党意识和使命意识,夯实基础,努力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凝聚党员力量的堡垒、践行多党合作制度的平台和展现参政党良好形象的窗口。

 第三条  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联系地方组织和党员的桥梁。主要职能是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农工党中央及有关方面的工作部署,反映党员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  基层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觉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忘合作初心,继续携手前进。

(二)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协作,汇聚整体力量。

(三)坚持依规从严治党。以执政党为师,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工作任务和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发挥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继承优良传统,总结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增强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基层组织是指各级组织所辖的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省辖市级组织和县级(县级市)组织在其管辖范围内成立基层组织。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基层组织。

第六条  党员3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5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党员9人以上的支部,可以建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可以建立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是农工党的基础组织,所有党员必须编入其中一个组织。为便于工作,支部、支部委员会可对党员进行分组管理,但不设立小组。

    第七条 小组设组长1人。支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总支部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基层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4名。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第八条  基层组织委员会人选及规模,要与所在单位(或业务系统、地区)中共党组织协商后,按照组织程序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基层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选举组长。

基层组织应按期换届,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设立或调整基层组织,应当综合考虑党员的工作单位、所属行业、年龄、文化程度等情况,注重有利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有利于增强组织凝聚力,有利于保持组织活力,有利于培养干部。

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宜再设置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条  以地区为主体设立的基层委员会,名称中不得省略“基层”字样。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名称应改为支部委员会。所在单位名称变换的,基层组织名称应同时变换。支部、支部委员会所设党员分组的名称不得带“小组”字样。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的设立、调整或撤销,基层组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报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第十二条  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流动到其他地区,党员在6个月及以上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基层组织活动的,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基层组织报告,该基层组织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汇报情况,由地方组织向党员流入地对应地方组织联系沟通,流入地地方组织对流入党员统一安排,编入现有小组、支部或支部委员会参加活动。流动党员党费如何收缴由两地基层组织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时间较长、任务较重的,可以成立临时小组或支部。临时小组的组长或临时支部的主任、副主任,由地方组织指定。任务结束后,临时小组或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接受中共基层党组织和农工党上级组织的领导,贯彻农工党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农工党的历史、章程和文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的中心工作,鼓励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活动,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四)健全工作制度,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开展组织活动,增强组织凝聚力。

(五)关心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依法维护党员权益,按组织程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六)严格按照党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做好党员的发展、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制定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工作,研究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八)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小组、支部或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谋划,做实具体措施,切实推进所属各组织均衡发展,在夯实组织基础、整合党员力量、积极建言献策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以党员为重点,着重做好思想政治引领、学习教育、建言献策、开展组织活动、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核心要义、丰富内涵,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八条  深入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把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弘扬多党合作优良传统,深化对多党合作制度的认识,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做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党员立足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

围绕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中心工作,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组织活动,规范组织活动的内容,丰富组织活动的形式。把组织活动与凝聚共识、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社会服务结合起来,激发党员的活力,为履职尽责打好基础。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组织活动。支部委员会、支部、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活动。定期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发展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发展党员,坚持质量优先,严格政治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入口关,严格考察工作,加强教育管理。在考察中,基层组织需向申请人介绍党的章程和历史,说明党员入党的条件、义务和权利,需了解申请人的思想情况、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等,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发展前一般有6个月以上的考察期。

第二十二条  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保障党员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在本职工作或党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党员予以表扬奖励。对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的行为及时批评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二十三条  开展基层组织创优工作,强化创优意识,把创优要求贯穿工作始终。发挥创优正向激励作用,巩固先进、推动一般、带动后进,在基层组织中形成以先带后、居后追先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四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点,积极稳妥建设农工党党员之家。坚持讲政治,强党性,学先进,打造有特色的党员之家。规范党员之家的管理,保证一定的使用频次,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关于中国农工民主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党费由基层组织实行双人双账管理,对党费收支情况应有明细记录,定期公布,并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五章   基层组织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第二十七条  热心党务工作,有奉献精神,善于合作共事。有政治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层组织(除离退休支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由在职同志担任,同时注意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

第三十条  基层组织负责人所任职务,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后,可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9日印发的《中国农工民主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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